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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地区标识码和银行标识码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地区标识码
 和银行标识码的补充通知
 (1996年1月4日 (96)汇国函字第00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采用的行政区划代码为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6-21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95)汇国函字第206号中有关代码与95国家标准有异义的以国家标准GB/T2260-1995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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