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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内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内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20日 (95)汇管函字第140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国内证券经营机构经营B股业务行为,加强对国内B股交易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机构分业管理的原则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①、《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现就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交易的经营权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发行或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经营权后,方可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开办B股业务。未经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的金融机构不得开办B股业务。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视证券经营机构是否拥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发行或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的经营权,作为证券经营机构经营B股代理买卖及承销业务审查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迄今,共有90家中央及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办理发行或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的经营权,其中85家为证券经营机构(名单见附件),要求你所立即停止名单以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B股交易业务。
  四、请你们接到此文后即开始对你所经营B股交易的金融机构进行清理,并于9月20日前将在你所经营B股交易的金融机构名单及按本文要求已终止经营B股交易的金融机构名单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附件:一、具有“发行或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业务经营
       权的证券经营机构名录
     二、具有“发行或代理发行集团内部企业外币有价证券”业务资格的机
       构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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