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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进出口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第_______海关:                         一
  按照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 联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96署监第28号文)关于  报关单“二次核对”的规定,现寄去以下编号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正 海本核销专用)共  (大写)份,请予办理核对手续。           关
  附报关单编号:                          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汇管理局、付汇银行
                           (处、部)
                        一九九  年 月 日  
  附件1-2
         报关单“二次核对”联系单格式             
                        (199  )第  号    
                                   第 
_______海关:                         二
  按照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 联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96署监第28号文)关于  报关单“二次核对”的规定,现寄去以下编号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正 外本核销专用)共  (大写)份,请予办理核对手续。           汇
  附报关单编号:                          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
                                   汇
                        外汇管理局、付汇银行 银
                           (处、部)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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