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超概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要分析重大差异原因。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资金(含项目资本金,下同)来源是否合法;
(二)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三)建设资金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
(四)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问题;
(五)有无非法集资、摊派和收费问题;
(六)建设资金是否和生产资金严格区别核算;
(七)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二)待摊投资超支幅度和原因,有无将不合法的费用挤入待摊费用;
(三)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制度对建设成本正确归集,单位工程成本是否准确;
(四)生产费用与建设成本以及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建设项目之间的是否有成本混淆情况;
(五)建设收入来源的合法性、准确性,分配和使用的正确性;
(六)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核算情况;
(八)有无“帐外帐”等违纪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有无盲目采购行为;
(二)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三)建设物资是否与同期生产耗用物资严格区别核算。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税、费计缴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计提和缴纳税、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各个环节是否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环境治理项目是否和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