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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印发<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9月18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8日)废止(原因:因新文件发布而实际失效。)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
 (1996年12月17日审计署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和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每年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作出的统一安排。
  审计项目计划由文字说明和表格两部分表述。文字说明的内容包括:上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本年度计划编制依据、主要任务指标和完成计划的主要措施。表格的内容包括:各项计划任务指标、责任单位、完成时间等。
  审计项目计划一般包含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授权项目、领导交办项目和自行安排项目等。
  第三条 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按照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是指审计机关编制、协调和调整审计项目计划,报告、检查和考核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等。
  第五条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审计署负责管理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署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国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统一由各级审计机关的综合部门具体负责。
  第六条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要贯彻执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
  第七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坚持充分利用审计资源,突出重点,安排任务均衡和避免重复、交叉的原则。
  第八条 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由审计署各专业审计司于每年10月底提出安排意见,综合机构汇总提出计划草案,11月份征求有关地方审计机关和署派出机构的意见,经审计长办公会议审计后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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