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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失效]

  (二)资本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盈余公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数额是否正确;
  (二)盈余公积的使用是否合法;
  (三)盈余公积的核算是否正确,会计记录是否全面、完整;
  (四)盈余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未分配利润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未分配利润构成是否真实、合法,数额是否正确;
  (二)未分配利润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损益审计的内容,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收入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企业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成本、费用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期间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计算的正确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所得税的记录是否完整、正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的采用在前后期是否保持一致,递延税款的确认、计量和转销是否符合规定;
  (三)企业成本费用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利润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营业利润(含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计算的正确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确定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三)企业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企业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含经营者)、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消费基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资本结构,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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