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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失效]

  (四)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二)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是否正确,摊销是否合理;
  (三)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流动负债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偿付的及时性、合规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验证流动负债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长期负债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本金和利息偿付的及时性、合法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长期负债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三)验证长期负债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所有者权益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实收资本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资本的行为;
  (二)实收资本投入的比例结构是否合理、合法;
  (三)实收资本增减业务是否真实,并经过严格审批;
  (四)实收资本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恰当反映。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资本公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本公积的来源是否合法,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等业务是否真实,核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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