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会计凭证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记帐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流动资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三)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
(四)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长期投资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是否及时、正确;
(三)长期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
(三)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四)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在建工程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计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
(三)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