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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5日)宣布失效(原因:因调整对象变化而失效)

审计机关对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1996年12月17日审计署发布 审工发[1996]364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财经纪律和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会计报表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二)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三)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则,合并报表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合并报表单位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并经过审计;
  (四)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编制,帐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审计机关应当注意分析会计报表中的异常项目,查明截止日后发生的对本年度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事项,并运用其专业判断、审计经验及内部审计成果,确定审计的重点或范围。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会计帐簿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帐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帐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帐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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