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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工作的规定

  (五)组织开展审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审计信息工作;
  (六)组织本级和下级审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组织审计工作的对外宣传报道。
  第九条 审计信息网络是审计信息工作的基础,信息直报点是审计信息网络的组成部分。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和完善审计信息网络。
  第十条 审计信息队伍由专职和兼职审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各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信息工作的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审计信息工作人员。专职审计信息工作人员的人数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范围内确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送信息。审计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信息。下级审计机关对上级审计机关要求报送的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报送。
  第十二条 上级审计机关负责信息工作的机构,应当定期向下级审计机关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并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提出信息报送参考要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组织相互之间的信息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下级审计机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级审计机关主要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五条 上级审计机关采用下级审计机关报送的揭露问题的信息,应当征求下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信息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 审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情况真实、可靠,重大问题上报前必须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准确,单位名称规范;
  (三)重要情况和突发性事件迅速报送,必要时连续报送;
  (四)实事求是,喜忧兼报,防止弄虚作假,以偏概全;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
  (六)反映工作中的情况、问题、思路、举措等,应有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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