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有关审计工作方针、政策的重要问题以及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署请示报告;
(五)负责领导驻在部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六)根据
《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系统有关审计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经审计署审查同意后,报驻在部门领导批准执行;
(七)办理审计署和驻在部门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七条 驻部门派出机构的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审计署批准后实施;
(二)按照
《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须报审计署备案;
(三)被审计单位对驻部门派出机构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时,属于审计署交办的审计事项由审计署负责办理,审计署有关业务司具体承办,属于驻在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由驻在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按照规定及时向审计署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规定的各项报表,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有关审计事项的报告,工作信息、简报、动态等文件资料。
第八条 驻部门派出机构的干部,依照中组部和人事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其管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局级干部的任免由审计署负责,局级干部的调动、交流由审计署和驻在部门共同负责;
(二)处级以下(含处级)的干部由驻在部门管理;
(三)后备干部的选拨和管理由驻在部门和审计署共同负责;
(四)干部的党团组织关系、奖惩、福利待遇、工资调整、档案等日常管理工作,由驻在部门负责,并按《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驻部门派出机构的干部任免工作,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局级干部的任免,由审计署或驻在部门提出人选,双方共同考察;
(二)驻在部门党组提出拟任免的局级干部,经审计署党组研究决定后,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审批。属于任职的,报送干部近期考察材料及《干部任免呈报表》,属于免职的,只报《干部任免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