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发布日期:2001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1年8月1日)废止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的规定
(1996年12月16日审计署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审计机关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以及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审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审计署主管全国的审计档案工作,同时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审计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设档案管理机构;市(地)级审计机关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县级审计机关设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第六条 审计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人员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法规,依法建立本机关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本机关各部门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工作,为审计工作服务;定期对本机关库存审计档案进行鉴定,如期移交应由同级档案馆保管的审计档案;
(四)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有计划地开展检查、总结、培训、研究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