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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失效]

  (二)项目建设目标和计划执行目标、指标的实现程度;
  (三)项目概(预)算确定的成本指标、定额的执行情况;
  (四)项目竣工后使用或运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外债偿还能力。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中外债收支预算的,或者以中央财政资金配套的国外贷援款项目,除按本办法实施审计外,还应贯彻执行《中央预算执行情意审计监督暂行办法》,以及审计署制定的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办法。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于国外贷援款项目中,以国家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除按本办法实施审计外,还应执行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和《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执行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应当执行审计署制定的有关审计规章。重点审查与国外贷援款项目配套资金的收支,以及与项目经济效益和偿债能力有关的资金运用、资产、负债和损益,分析、评价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指标。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项目执行单位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外贷援款项目年度财务报告和有关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等;
  (二)项目执行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和有关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等;
  (三)项目年度执行计划,项目年度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报告;
  (四)项目协定,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利用国外贷援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资提供者的评估报告,外资提供者制定的贷援款支付手续,以及中外双方有关项目财会和审计事项的会谈纪要、备忘录等;
  (五)项目执行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所属行业财务会计制度;
  (六)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编写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报告。接受审计署授权,对外提供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还应编写对外审计报告。编写对外审计报告,必须遵循外资运用项目协定的要求和国际审计准则。编写的具体要求,参照审计署制定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审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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