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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失效]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资金运用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包括土建工程、设备采购、培训考察、专家咨询、项目管理费等各项支出,是否用于项目协定规定的目的和范围,证明文件是否合规、齐全,会计处理是否符合有关会计制度。重点检查承发包合同和结算程序的合规性和真实性,有无工程非法转包,或提高结算定额问题;工程劳务支出、材料费、间接费用和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有无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虚报支出问题;已完工程交付使用程序的合规性,以及设备、物资招标、采购、验收、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依法查处擅自改变外资用途,在招标采购中行贿、受贿和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实物资产的实存、使用和管理情况,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帐实一致性。依法查处擅自转让、串换、变卖进口设备和物资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往来帐户或应收、应付帐户收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债权、债务事项处理的及时性,有无利用帐户转移、挪用项目资金问题。对外资贷款项目,应重点检查债务落实情况,计提应付利息和承诺费是否正确、及时;
  (四)还贷准备金支出的合规性,用于还本付息后的余额是否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依法查处假借名目挪用、挤占、侵占和搞非法经营的行为;
  (五)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重点检查发生外汇业务时和年末,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记帐,外汇兑换和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和正确性。依法查处挪用、转移、套汇、逃汇和私自买卖外汇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外币周转金(专用)帐户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外资提供者拨付的开户资金、回补资金、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入帐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各项支出的合规性,重点检查各项支出是否用于项目协定规定的用途,审批手续和支出证明文件是否合规、齐全,应向下级项目单位拨付的报帐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下拨,年末在途资金是否真实;
  (三)帐户管理的合规性。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管理系统,特别是内部控制系统、外债债务管理系统和防范外汇风险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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