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应诉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草拟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观点明确,针对性强,法律依据准确。
  第十二条 审计行政应诉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答辩状;
  (二)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
  (五)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草拟代理词。
  代理词应当客观陈述事实,正确引用法律、法规,理由确实充分,要求合理合法。
  第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时出庭,并应当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第十五条 庭审期间,诉讼代理人应当对法庭的审理情况作出记录。
  第十六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的,审计机关可以按照《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一条 案件结案后,审计行政应诉代理机构应当写出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