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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失效]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有无少征、漏征和任意减征、免征等问题;
  (二)应当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和党派、社会团体是否按法定的项目、标准、及时、足额上缴社会保险基金,有无隐瞒、拖欠、少缴、漏缴、截留、挪用等问题;
  (三)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拨付社会保险基金款项,有无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四)社会保险费的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与权限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五)社会保险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准确地发放参保人员应得的费用,有无拖欠、少发问题;
  (六)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机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其资信状况是否可靠,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利息或收益是否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有无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投资和经商办企业等问题;
  (七)有无贪污、私分和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机构财务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险机构财务收支的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二)管理服务费的使用是否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执行;
  (三)有无擅自提高管理服务费的计提基数、计提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等问题;
  (四)有无违反规定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弥补机关行政经费、搞基建项目和购买小汽车等问题;
  (五)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精简原则,有无因机构膨胀和人员超编加大管理成本开支的问题。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中救济、救灾、福利、优抚等社会保障资金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款、物是否按预算和计划落实到位,有无克扣灾民、贫困户和优抚人员依法应得的款、物问题;
  (二)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社会保障资金问题;
  (三)有无贪污、私分、挥霍浪费社会保障资金等违法行为;
  (四)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是否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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