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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发布日期:2010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1996年12月13日审计署发布 审行发[1996]350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促进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策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经批准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是否严格执行,有无超预算、超计划问题;
  (二)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调整是否按法定程序报经审批;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并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能否有效地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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