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审计机关对事业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失效]

  (一)事业经费预算拨款是否按批准的预算及时、足额拨入,并记入有关帐户;
  (二)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备案,收据是否合法,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问题;
  (三)应上缴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交,有无偷漏、拖欠、截留等问题;
  (四)抵支收入是否符合规定并及时、足额入帐;
  (五)有无隐瞒收入,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等问题。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事业经费支出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事业经费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和专款专用,有无超计划开支问题;
  (二)有无违反规定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等问题;
  (三)有无动用事业经费搞基本建设问题;
  (四)有无将预算内事业费转到预算外,或将应在预算外列支的项目挤入预算内事业费中列支;
  (五)事业经费的使用是否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事业经费资金管理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是否按照预算资金的管理形式、资金性质以及拨款方式进行核算与管理,是否依照国家规定在银行开立帐户,有无将财政性资金作储蓄存款或公款私存问题,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帐户问题,支票管理有无漏洞;
  (二)现金的管理、使用是否遵守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帐务处理是否正确,保管是否安全、妥善。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事业经费往来款项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利用往来帐户隐瞒收入和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二)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清理是否及时,有无长期挂帐和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等问题;
  (三)有无利用往来帐户,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和私自借贷资金问题;
  (四)有无利用往来帐户滥发钱物、套取现金问题。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用事业经费购置的财产、物资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设备、材料、物资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专控商品问题;
  (二)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是否严格执行验收、领用、保管、调拨、登记制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