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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事业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5日)宣布失效(原因:因调整对象变化而失效)

审计机关对事业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1996年12月13日审计署发布 审行发〔1996〕第349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经费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经费,是指用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广播影视、地震、海洋、体育、民政、外交及农业、工业、交通、邮电通讯、商业贸易、工商行政、商品检验等各项事业发展的经费,包括财政预算拨款、财政预算外安排的各项资金、事业周转金、专项基金和事业性收费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经费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事业经费的筹集、管理、分配和使用等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事业经费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事业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促进有关事业主管部门加强事业经费管理,保障各项事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事业经费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管理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编报及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管理级次和实际用款进度,及时、足额地拨付事业经费,有无拖欠、截留和挤占挪用等问题;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事业经费收入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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