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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
 (1996年12月12日审计署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统计工作,保障审计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审计工作发展情况和工作成果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为加强审计工作管理和促进宏观调控服务。
  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如实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和相关情况。
  第四条 审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审计署主管全国的审计统计工作;审计署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审计统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审计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机构,应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和管理审计统计工作,并配备审计统计人员。
  审计署设立审计统计机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审计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审计统计人员;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审计机关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统计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统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审计、统计、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审计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统计人员有计划地进行专业培训。
  第七条 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机构应当领导、监督审计统计机构和审计统计人员,认真贯彻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履行职责,准确、及时地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完成各项审计统计工作任务,并保障其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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