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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试行)》(发布日期:2000年8月7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7日)废止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
 (1996年12月11日审计署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中所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的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并附有证明材料。
  第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按编制顺序可分为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和汇总审计工作底稿。
  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在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完成的基础上,按照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内容,进行分类归集,综合编制。
  第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是: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审计的时间;
  (三)审计过程记录;
  (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六)索引号及页次;
  (七)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中记录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二)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
  (三)审计方案及其调整变更情况的记录;
  (四)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组讨论的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
  (六)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
  (七)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资料。
  第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审计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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