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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制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发布日期:2000年8月7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7日)废止

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制准则
 (1996年12月11日审计署发布 审法发[1996]33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方案的编制,有序、优质、高效地执行审计业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方案,是指审计机关为了使审计组能够顺利完成项目审计业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编制的具体审计项目工作计划。
  第三条 审计机关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和预计审计工作复杂程度,编制审计方案。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方案编制,是指审计方案的编写、修订、审核、批准和调整。
  第五条 审计方案由审计组编写,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迄日期;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五)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第七条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项目审计的要求和重要性、审计成本效益和可操作性,并对审计风险进行适当评估。
  第八条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一)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二)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三)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
  (四)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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