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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失效]

  (三)帐簿反映的各项业务达到帐帐、帐据、帐实、帐款、帐表和内外帐六相符的情况;
  (四)合并报表编制时遵守一致性原则的情况;
  (五)系统会计决算汇总报表真实性的情况。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情况进行测评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与部门或专业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性、相关性、制约性和有效性的情况;
  (二)各项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执行的情况。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银行机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资产形成、运用、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审计各项贷款和拆出资金的运用与管理,利率的使用与本息的回收,呆帐和坏帐准备金的提取及核销,逾期和呆滞、呆帐贷款的管理,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折旧计提,在建工程的管理和转入固定资产的情况;
  (二)各项负债形成、偿还和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审计各项存款、借款、信用证(卡)和拆入资金的吸收与管理,利率的使用,各种应付款项计提、管理与使用,以担保、保函等形式所形成的或有负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情况;
  (三)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增减变动和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审计实收资本的构成和增减变动,公积金和公益金的计提和使用,利润结转和分配的情况;
  (四)损益的真实、合法情况。审计各项业务收入和支出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的真实与合法性,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划分,税前、税后利润计算和税收解缴的情况。
  本条内容,适用于保险、信托投资和证券机构的审计。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保险机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审计应收保费和应收分保帐款的管理,保户借款和预付赔款的清理,存出分保准备金和保证金的管理,系统内往来款项清理的情况;
  (二)负债,审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和保身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变动及结转,保户储金、存入分保准备金和保证金的管理,系统内往为款项的清理,预收保费、应付分保帐款和应付手续费清理的情况;
  (三)所有者权益,审计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增减变化,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计提与使用,利润结转与分配的情况;
  (四)损益,审计营业费用项下的招待费、业务宣传费、防灾费和代办手续费的计提基数和使用,准备金提转差的计算,以及人寿保险中死差、汇差和利差计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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