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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中央银行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失效]

  (二)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情况。
  第八条 对中央银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财政部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向所属分支机构批复财务收支计划的情况、财务收支计划执行中调整的情况和财务收支变化情况;
  (二)各项业务收入和各项利息收入的计算、反映和入帐情况;
  (三)各项利息支出的计息范围、利率和按实列支情况,各项业务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情况,各项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和提取标准情况,各项专项支出在限额内使用和专款专用情况,以及是否有以预提、摊销等名义虚列支出的情况;
  (四)总准备金提取和使用的情况;
  (五)所属事业单位年终利润并入财务决算情况;
  (六)系统汇总决算反映的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七)盈利解缴或亏损拨补情况。
  第九条 对中央银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贷款的财务收支情况;
  (二)专项资金或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所属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形成和运用,各项负债形成和偿还,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增减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财务收支情况;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条 审计署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审计署发现中央银行制定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和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有不当之处的,应向中央银行提出纠正或完善的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主要采取行业审计的方式,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实施审计时,以抽样审计为主,并可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
  第十三条 审计署应当要求中央银行按照规定提供以下资料:
  (一)财政机关批准的年度财务计划和调整财务计划的批件;对本级和各分支行核批的年度财务计划和调整财务计划的批件;
  (二)汇总和本级年度财务报告;
  (三)信贷、现金统计月报表、金融情况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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