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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修改)[失效]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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