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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宣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 银发〔1998〕15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根据中共中央1997年19号文精神,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在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中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以下简称清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分工作的目的
  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方法,是建立现代金融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大措施。这项工作对改善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提高中央银行监管水平具有重大意义。通过这次清分工作,要摸清各银行信贷资产的底数的,分析不良资产形成原因,建立健全银行信贷资产管理制度和中央银行对银行贷款质量监管制度,从根本上提高我国银行业信贷资产质量。
  二、清分工作的内容
  清分工作是一个整体。清理信贷资产和改进贷款分类方法是一项工作的两个方面。重点要抓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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