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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原则上每年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常规检查;对贷款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商业银行,将予以更加严格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检查商业银行贷款质量时,不仅要独立地对其贷款质量进行分类,还要对其信贷政策、信贷管理水平、贷款分类方法及分类程序和结果作出评价。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报送贷款分类的数据。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以及呆账核销情况应依据有关法规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原则中的“贷款”系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
  对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例如备用信用证、担保、不可撤销贷款承诺的分类,可直接使用本指导原则中的分类方法;对其他授信项目的分类,可参照本指导原则。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该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提取普通呆账准备金,并根据贷款分类的结果,提取专项呆账准备金(包括特别呆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的具体计提办法另见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类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导原则建立各自的分类制度,但不应低于本指导原则所提出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条 本指导原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贷款风险分类操作说明


             贷款风险分类操作说明

第一部分 关于贷款分类标准



  在理解贷款风险分类标准时,关键是把握还款可能性这个核心。贷款的内在风险和损失程度不同,还款可能性也就不同。贷款风险分类正是从还款可能性出发,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的档次,并且以此来揭示贷款的真实价值。
  一、正常贷款
  借款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银行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各方面情况正常,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贷款会遭受损失。
  二、关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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