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废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7年1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5日)废止

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8〕1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了加强银行业信贷管理,改进贷款分类方法,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

            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 贷款分类的目标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加强银行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
  (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
  (三)为判断呆账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 贷款分类的标准

  第三条 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四条 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五条 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