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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授权分行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商业银行授权分行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8〕137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全国同业拆借市场建立以来,已有部分商业银行总行授权其分行进入市场从事拆借业务。为进一步明确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本行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授权省级分行加入全国一级拆借市场,从事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
  二、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最高信用拆借资金余额后,由各行自行决定其授权分行的最高信用拆借资金余额。人民银行仍对各商业银行以法人为考核最高信用拆借资金余额。
  三、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商业银行分行进行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的民事责任由各商业银行总行承担,商业银行法人内部机构之间不得进行信用拆借、债券回购与现券交易。
  四、准备进行授权的商业银行总行要将授权分行的名单、授予的最高信用拆借资金余额、债券回购与现券交易权限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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