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融机构“缴来一般存款”、“备付金存款”、“临时存款”账户,统一执行准备金存款利率。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缴来一般存款”账户资金,全额划入其“备付金存款”账户,同时,“备付金存款”账户改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从1998年9月份起,两家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5%调到6%;从1999年1月份起,其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到8%。
(二)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270号文件规定要求,已按10%存款准备金率上缴的农村信用社,这次改革后,存款准备金率统一为8%。其从“缴来一般存款”账户划入“临时存款”账户的资金,按一般存款余额的2%执行。
(三)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的“缴来一般存款”账户资金,全额划入其“备付金存款”账户,同时,“备付金存款”账户改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已动用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在批准期限内,其应存入的存款准备金按扣除经批准已动用存款准备金的数额掌握。计算公式为:
旬内准备金存款余额=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8%-批准已动用的存款准备金
月内准备金存款余额=上月末一般存款余额×8%-批准已动用的存款准备金
这次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复杂的工作,各金融机构务必统一认识,密切配合,认真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人民银行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会计处理手续
根据《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备付金存款和缴存人民银行的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合并,并实施新的存款准备金制度,现将有关的会计处理手续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和账户设置
(一)人民银行原设置的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科目,均更名为“准备金存款”科目。科目代号不变。该科目核算金融机构存放人民银行的准备金以及用于领缴现金、资金调拨、资金清算和日常支付的款项。科目下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总行或公司总部专用),核算金融机构全系统的法定准备金及系统内资金调拨、资金清算和日常支付的款项;设立“金融机构存款”账户(分支机构专用),核算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领缴现金、资金调拨、资金清算和日常收付的款项;设立“临时存款”账户(总行或公司总部专用),核算金融机构因法定准备金率下调而增加的可用资金,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支付和使用完毕后,该账户予以撤销。
(二)人民银行原设置的金融机构“缴来一般存款”科目,在资金划转和账户合并后,余额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