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加强对农民义务工的管理。1998年国家安排的公路、铁路、水利设施、粮食储备库、农村电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等基本建设,是增加农民收入和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抓紧落实。在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民投工投劳的政策,不得挪用国家下达的工程款,也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向农民摊派工程款。凡超过国家规定的义务工限额的,要按规定给农民支付劳务报酬。
四、严格执行国家的农业税收政策。农业税要坚持以实计征。对少数折征代金的地方,1998年粮食定购价格调低了的,农业税征收金额应随之减下来。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不得按预计产量、预计出售价格计征,不得层层下达指标或者提前预收,不得按人头、田亩和牲畜存栏头数平摊。同一地块的农业特产税、农业税不得重复征收。各级财税部门要把禁止在农村乱征乱收税费,作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
五、严格在粮食收购时代扣代缴各种款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
粮食收购条例》的有关规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不得拒收、限收,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在粮食收购中,除农业税外,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乡(镇)、村干部不得在粮食收购现场坐收提留统筹费和其他任何税费。凡违反规定的,依照《
粮食收购条例》坚决查处。将提留统筹费折成粮食计征的试点办法,可以结合税费改革继续研究,但必须执行《
粮食收购条例》,不得将提留统筹费随粮食收购一并征收。
六、严禁强迫农民借款、贷款缴纳各种税费。要教育农民自觉履行应尽义务,按规定缴纳税费。严禁乡(镇)、村干部擅自以集体名义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款、贷款或者强迫农民借款、贷款用以缴纳各种税费和集资。凡未经群众集体讨论同意,以乡(镇)、村名义向单位、个人借款或贷款所发生的债务,不得向农户分摊。对于没有完成上缴任务的农户,要区别不同情况正确处理。对确实无力缴纳的农户,要认真落实好减免政策;对确有缴纳能力拒不缴纳规定税费的,要按有关法规及时追缴。当前,要特别注意做好贫困地区和受灾地区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这些工作1998年的农民负担只能减轻,不能增加。中央规定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必须落实到村到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税费减免指标。因执行减免政策而减少的税费收入,一律不得分摊到其他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