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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法发[1997]2号文件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函〔1998〕7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法发[1997]2号文件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
设兵团分院:
  近来,有的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如何适用法发〔1997〕2号《关于当
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借用外
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国有工业企业,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
”的规定问题。经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现就如保适用该条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

解决的是我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或外国政府贷款,尔后转贷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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