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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应否将商检局列为经济合同质量纠纷案件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应否将商检局列为经济合同质量纠纷案件当事人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应否将
商检局列为经济合同质量纠纷案件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995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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