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法发[19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
刑法
第
二百六十四条
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