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
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8〕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的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的处置是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1998〕3号)的精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有关规定处置机构改革中有关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这项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落实,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变动部门
和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的意见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1998〕3号)的精神,妥善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的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资产清查登记和财务清算问题。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要按照《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企业财务通则》和《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登记和财务清算工作。
二、关于经费问题。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以机构变动文件到达之日起满30日为预算截止期。在预算截止期内,由原部门和单位负责在职人员工资、必要的公用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的开支。预算截止期后,由新组建部门和单位负责在职人员工资、公用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的开支。
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应按资金渠道清理核实暂存、暂付、债权、债务款项,处理债权、债务,编制经费决算,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结余、债权、债务等情况。经费决定应在预算截止期后30日内报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