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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办发[1998]9号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八日)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护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中央认为,有必要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党的十五大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农民是我们党在农村的依靠力量,也是我们国家政权最广泛、最深厚的群众基础。保护和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历来是我们党取得革命和重要保证,也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使农村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有利于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活跃农村基层民主生活,保障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员和群众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引导农村干部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正确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党的政策,按章办事,做好工作。
  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正确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以推行村务公开为基础,坚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推动农业、农村经济与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二、村务公开的内容和方法
  村务公开要从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属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如新上的经济项目,村里的财产和财务收支,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指标,提留统筹方案及其他农民负担(包括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集体土地和经营实体的承包,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资奖金和功绩过失情况及其他公共事务等等。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村民的要求,及时调整、充实村务公开的内容,真正做好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都以一定形式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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