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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

  (19)着力提高国外贷款的使用效益,中长期国外贷款应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开发型项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主要投向农业、水利、交通、能源、环保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进一步提高用于中西部地区的比重。国外中长期商业贷款,重点用于基础工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能够扩大出口的项目,主要引进必需的技术、设备和原材料。国外短期商业贷款不得用于长期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贷款和其他不正当用途。改进使用国外贷款的管理,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对项目的评审,优化用款方案,注重效益和偿还能力,落实国内配套条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
  (20)建立责权利统一的借用还机制。各地区、部门和企业要牢固树立偿债意识,落实还款责任。承担偿债责任的单位应确保到期债务的支付。加快形成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法律规定的还款、担保机制。对外借款的金融机构要有足够的外汇准备金,务必保证债务的对外履约,维护我国对外信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策优惠贷款用于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有关财政部门应承担相应的外债担保或偿还责任,并加强管理。地方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建立偿债准备基金。对已出现的债务拖欠问题,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欠力度。使用国外贷款,务必做到借之有道、用之有效、还之有信。
  五、加强和改善对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
  (21)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自觉性。提高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水平,关键是各方面要把思想和行动直正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要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按照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要求,从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把利用外资工作提高到新水平。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抓住机遇,开拓进取,注重实效。要把吸收外资同运用国内资金更好地结合起来,统筹纳入国民经济总体发展规划。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现代科技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和利用外资知识,深入调查研究,提高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增强利用外资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防止盲目性、片面性,提高驾驭现代化建设的能力。
  (22)加强涉外经济法制建设。要把利用外资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和有关协定,抓紧修订现行的基本法律法规,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健全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制定《反垄断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执法力度,今明两年要开展一次涉外经济法律行政执法大检查。认真做好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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