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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

  积极引导和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第一,中西部的省、自治区、自治区可选择确有优势的产业和项目,经国家批准后,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政策。对限制类和限定外商股权比例项目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开放程度,可比东部地区适当放宽。第二,国家要优先安排一批农业、水利、交通、能源、原材料和环保项目在中西部地区吸引外资,并加大对项目配套资金及相关措施的支持。鼓励三线军转民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第三,鼓励东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待遇。第四,国家允许开展试点的开放领域和试点项目,原则上应在东中西部地区同时进行。经国家批准,省会城市可进行国内商业、外贸、旅行社的开放试点。中西部地区要从本地实际出发,进一步转变观念,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吸收外资,发展特色经济。
  (11)多渠道多方式吸收外商投资。实施利用外资多元化战略。继续吸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东南亚国家的投资,在高新技术领域加强与香港的合作,继续实行对台商投资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同时,要重点加大吸收北美、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投资的力度。积极采取国际通行的多种外商投资方式,继续进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以及利用项目运营权或收益权对外引资的试点,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规。继续积极发展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促进上档次、增效益。切实执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外资进行资产重组,盘活存量资产,改善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采用招投标方式,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允许国有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对外合资、合作、出售,允许私营企业吸收外资发展经济。制定有针对性的投资促进策略,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改进招商引资方式。
  (12)大胆引进和积极引导跨国公司投资。继续实行以市场换技术的方针,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通过与跨国公司的合作,引进先进适用的技术、资金、管理经验和营销方式,并进入其国际生产、销售和服务网络。有重点地推动国有大型企业开展与跨国公司的合作,促进新兴产业、支柱产业的发展;鼓励与跨国公司合作建立研究开发中心,增强技术消化和创新能力;推动国内企业与跨国公司的配套协作,带动相关企业和产业共同发展。国家要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国有大型企业壮大实力,增强竞争力。与跨国公司的合作,要统筹协调,制订措施,趋利避害,保持国有经济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支配地位,有选择、有时限地保护国内幼稚产业,有效防范少数跨国公司垄断市场、非法转移利润、逃避税收等。
  (13)认真办好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充分发挥现行利用外资法律和政策的作用,促进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这对于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有很强的示范效应。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对于符合贷款原则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通过国有资产存量重组、发行股票、债券和建立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帮助合资中方有效利用资本市场筹措资金,解决好合资企业增资扩股中中方股权比重下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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