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方针,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基本要求是:适应经济持续增长的需要,保持利用外资的一定规模,使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继续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前列。引导外资投向,调整引进外资结构,为提高国民经济素质和效益服务。坚持以市场换技术的方针,加大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适用技术的力度,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弥补资源不足。坚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保持必要的外汇储备。正确处理扩大对外开放与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关系,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三、继续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作为利用外资的重点
(8)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重点鼓励外资投向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基础工业、基础设施、环保产业和出口创汇型产业,提高这些领域利用外资的比重。积极引导外资投向传统产业和老工业基地的技术改造,走内涵式发展的路子。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继续发展符合产业政策的劳动密集型项目。严格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项目。全面实施国务院最近批准修订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其适时调整。认真执行《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对国家鼓励和支持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设备及技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引进先进和适用的技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国际惯例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原材料、零配件扩大出口的原则,抓紧完善出口退税制度。
(9)继续扩大外商投资领域。进一步开放竞争性产业,扩大石油化工、建筑业等利用外资的规模。有区别、有重点地吸收外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有步骤地推进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积极进行旅游资源开发、水上运输等领域利用外资的试点;扩大国内商业、外贸、旅行社开放的试点范围;扩大会计、法律咨询服务业和航空运输、代理业务等领域的开放;有步骤、有控制地开放金融和通信等领域的试点,并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
(10)努力完善外商投资的地区布局。继续发挥东部地区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优势,支持东部地区积极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和出口型产业。继续办好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以及各类国家级经济和技术开发区。这些地区要在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上进行新的探索,以进一步起到示范、辐射、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