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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
 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
 (中发〔1998〕6号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


  党的十五大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为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党中央、国务院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利用外资的成就和面临的新形势
  (1)利用外资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伟大实践之一。利用外资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中国企业的一部分,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形式之一。这种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实行对外开放,就必须坚持利用外资不动摇。
  (2)近二十年来,我国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通过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国外贷款和证券融资等形式,利用外资规模不断扩大,水平逐步提高,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利用外资,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引进了大量先进、适用技术和管理经验,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培养了大批人才,增加了国家税收和外汇收入,加速了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提高了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利用外资,促进了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和法律体系的建设。利用外资,加强了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济联系,对香港的顺利回归、澳门政权的平衡过渡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发挥着积极作用。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对外开放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和民族振兴的必由之路。
  (3)在利用外资的实践中,我们积累了不少重要经验。主要是:坚持抓住有利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大胆利用外资;坚持同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坚持从国情出发,把握主动权,渐进开放,因地制宜,形成各具特色的利用外资格局;坚持以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为主,适度举借外债,审慎试行证券融资;坚持改善投资环境,不断完善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原则,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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