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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4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九百七十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10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一九九六〕一百九十一号《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诉讼财产保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四〕二十九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二〕二十二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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