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科技司关于开展建筑节能试点
示范工程(小区)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二月一日 建科开[1998]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各地建筑节能办公室,各有关科研、房地产开发单位:
为了贯彻全国建筑节能工作会议精神,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新标准,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建筑节能第二步目标的实现,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工作,请各地组织有关单位选择1-2个试点工程(小区),并按照《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工作要点》的要求,认真组织有关材料和试点方案,于今年6月底前寄送建设部节能办公室(设在科技司内)。
此项工作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具体承办。建设部科技司联系人:韩爱兴,电话:(010)68394548,传真:(010)68394530;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联系人:唐必豪、刘幼农,电话:68393150,传真:68364601,通讯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附件: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工作要点
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工作要点
节约能源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是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筑节能是我国节能工作的一个重要领域,采暖节能是建筑节能的重点。为了贯彻执行新的《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搞好建筑节能试点工程(小区
)工作,现对申报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建设,是以建筑节能为主要标志的综合运用节能规划设计、新型复合墙体、节能门窗、节能型供暖与通风、太阳能热水器、照明节电设备等综合或单项节能技术的住宅工程。工程(小区)建设应符合建设部2000年小康型城乡住宅设计导则的有关要求。试点工程对象为小区、单栋工程、新建住宅,或既有住宅的节能改造,太阳能在建筑中的应用,绿色照明(照明节电)等。已经列为国家小康住宅小区或城市住宅试点小区建设的工程(小区)不再重复申报,在“安居工程”中开展节能试点的可以申报。
二、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小区)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