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由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查办案件工作,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机关纪委负责;纠正建设系统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由部纠风办负责,有关司局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压缩会议、整顿会风、严格控制庆典活动和检查评比、登记处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等工作,由办公厅负责。
第十九条 受理领导干部申报收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项工作,由人事司负责。
第二十条 清理、清查“小金库”工作,由驻部审计局和计财司负责。清理预算外资金、监督检查收费项目执行情况和控制直属企事业单位超标准购车工作,由计财司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向职代会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由部机关工会和驻部监察局负责。
第二十一条 压缩、制止不必要的出国团组的工作由外事司、人事司和机关党委负责。
第二十二条 清理、清查部机关领导干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中的问题,由机关服务中心,办公厅和机关党委负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要作为经常性的工作长期抓下去。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及城市规划、勘察设计等行业性的执法监察和执法检查,由体改法规司、各专业司局和驻部监察局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司局要按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专项治理工作。清理、检查工作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各分工单位要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和解决办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部党组要定期会商工作,沟通信息,明确任务,研究对策,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部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纪委、人事司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审计局也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分工协作,提出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