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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切实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认真贯彻条块结合,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结合部门、行业实际,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认真纠正;继续推行公开办事制度、民主评议行风制度、规范化服务和社会服务承诺制,村立先进典型,不断巩固纠风成果,防止反弹。
  第十二条 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既要狠抓治标,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又要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抓起。各单位要联系实际,结合业务管理,针对容易发生腐败的薄弱环节,制定防范措施和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防范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的监督机制,落实加强党内监督五项制度及其实施办法,特别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进一步推进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完善功能,健全法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能。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制度,严格管理,加强监督。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作及其他特殊工程外,工程建设项目都要实行业主负责制、监理制、公开招标投标,不准转包。大力推进建筑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建设。结合《建筑法》的实施,不断完善、健全有形建筑市场。
  还要结合《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实施,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采取措施,建章立制,防范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班子都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两次。要切实摆正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系,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第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过好双重民主生活,每年必须按时参加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会前,要作充分准备,由党委和党支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如实反馈给本人。部领导要有重点地参加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要经常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汇报,分析形势,研究对策,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违纪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检监察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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