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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
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
(财税字〔1998〕80号 1998年5月12日)
《关于对查补税款是否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请示报告》(财驻陕监字(98)第087号)收悉。经研究,明确如下:
为严肃财经法纪,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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