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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八)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
  (九)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
  (十)利用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期满,利润陡降进行避税的企业,以及其他有避税嫌疑的企业。
  第十三条 每年实际调查审计的面一般不应少于被选定重点调查对象的30%。
  第十四条 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确定后,应针对其存在疑点问题,填制《企业转让定价税收审计调查呈批表》,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交由调查调查审计人员组织实施检查。

第五章 调查审计的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问题进行调查,被查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其业务往来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六条 案头审计和准备工作。
  在选定调查对象实施调查审计之前,审计人员要对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职能或功能进行综合分析,要全面熟悉被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内容、方式、收入确定、财务核算、定价方法、纳税等情况。
  (一)根据审计情况,可向企业调阅下列与纳税有关的资料:
  1.政府及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批文;
  2.工商、税务登记证件;
  3.投资、经营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5.有关帐册、凭证资料及其业务往来合同、协议资料等;
  6.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重点分析内容:
  1.利润(亏损)额、投资或销售利润(亏损)率;
  2.销售收入的完整性;
  3.成本费用支出合理性;
  4.借贷资金的利率水平高低;
  5.有形和无形财产转让、使用价格的合理性等。
  案头审计时,依据审计内容,分别填制《产品(商品)内、外销售情况表》、《产品成本情况分析表》、《主要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分析表》和《各项费用分析表》。
  第十七条 现场审计。
  现场审计是调查人员对企业申报资料和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案头审计时难以查清的问题,派员直接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查验取证,对企业各管理部门、车间、仓库进行实地察看,审核帐册、凭证、购销合同等有关资料,听取企业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和问题解释、说明的工作。
  (一)现场审计工作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专职负责人拟定,报上级领导批准后实施。工作计划应包括审计的时间安排、参加人员,确定的检查项目和内容,以及拟采用的具体审计方法。
  (二)参加现场审计的人员必须2人或2人以上,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适用涉外税收人员使用)。
  (三)提前3天~7天将审计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函告企业。
  (四)需要从企业调阅帐册凭证及有关资料,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并妥善保管,按法定时限如数退还企业。
  (五)现场查验取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情况,必须要进行记录,并要经被调查方人员签认,若被调查方人员拒签,可由调查人员2人以上签认备案。
  (六)调查人员对调查的有关企业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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