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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是指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的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对关联企业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进行调查、审计并实施税收调整的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中所称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的专职机构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专职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或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关联企业间关联关系的认定以及业务往来的申报

  第四条 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所称“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为关联企业:
  (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四)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等。
  税务审计人员应按上述标准,逐条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填写《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关联企业的,应分别检查填写。
  第五条 凡企业与另一企业构成关联企业的,均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企业在本纳税年度内与两家或两家以上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申报表分为A类和B类,A类适用于业务往来类型和内容单一的企业。B类适用于业务往来类型和内容多项的企业。
  第六条 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申报表的,应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七条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并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报送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的认定

  第八条 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并对照按关联企业构成标准填制的《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根据业务往来的类型和性质,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进行认真归类、汇总、分析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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