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22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宣布全文失效或废止
*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有关文件效力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23日)本篇法规中没有被国税发〔2004〕143号文件修订或废止的条款及附件仍然有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1998年4月23日 国税发[1998]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程》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以便研究解决。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使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
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
五十二条至
五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
二十四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六条至
四十一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2)2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间签定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借鉴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实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制定本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