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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
 银行贷款展期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
 (开行政法〔1997〕315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开发银行调整借款合同中分期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暂行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处理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银行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资金贷款。
  第三条 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偿还贷款,由借款人申请,经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开发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展期协议,有条件地延长借款期限。
  第四条 借款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可以向开发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
  (一)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如调整税率、汇率和贷款利率等)原因,致使借款人的经济效益明显下降而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二)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使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三)开发银行认为可以办理贷款展期的其他原因。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到期前60个营业日(短期贷款应在30个营业日)之前,向开发银行提交《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申请书》(附件一)。
  第六条 贷款展期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贷款展期的理由,展期的借款金额,展期期限和展期后的分期还款计划等。
  第七条 借款人在提交《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借款人及贷款项目的建设、生产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还款能力预测的报告。
  (二)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款人上年度财务报告及报表和最近月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三)属于担保贷款的,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提交的同意借款人贷款展期和延长担保期限的承诺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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