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向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备案所核发的各类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一)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接受省级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专家对医学动物实验课题进行论证;
(四)组织本单位从事医学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九条 卫生部对医学实验动物质量实行两级管理制度: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质量检测中心和省级医学实验动物质量检测中心。
(一)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全国医学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工作,不定期对医学实验动物进行抽检;对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中心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监督。
(二)省级医学实验动物质量检测中心负责本辖区医学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工作。对辖区内医学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质量进行定期质量检测和抽查;接受卫生部医学实验物质量检测中心的业务指导和技术监督。
第三十条 医学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标准》、《医学实验动物监测手册》,统一医学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方法,保证质量检测的可靠性、准确性、可比性及公正性。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从事医学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珠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或在不合格的医学实验环境设施内进行的科学实验、鉴定或安全评价的结果无效。其研究成果不得上报,科研课题不能申请,论文不予发表,生产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者,由卫生部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